任何人在美国获得庇护,如果他或她可以展示出一种“有根有据的恐惧迫害”的基础上:(1)政治见解,(2)宗教,(3)比赛,(4)国籍,或(5)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的成员。一个人谁是在美国以外的,可以申请难民地位的基础上此相同的标准。 1980年的“难民法”符合美国移民法的各种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。
迫害的恐惧必须是由他国政府或政府无力控制由一组。
如果一个人是在移民法官的遣返程序之前,除了申请庇护,如果他害怕迫害,他也可能有资格申请代扣离境救灾根据“禁止酷刑公约”(CAT)。然而,为了符合代扣离境,人必须表明它更像是比不了的,如果他被迫返回他的国家,他将受到迫害。这是一个更高的标准,“充分理由害怕”的标准可以得到满足,如果人至少有10%的几率被迫害的庇护。